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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3:11:48 GMT -5
斯帕卡国有公司(混合经济公司和上市公司)是间接公共行政部门的一部分,根据私法被赋予法人资格,其设立经法律授权,作为国家行动的工具(《宪法》第 37 条第十九条)和法令 200/1967)。尽管国有公司具有私法人格,但因其作为公共行政部门一部分的性质而受到特殊规则的约束。这些特殊规则是法律授权制定的结果,其文本不包括适用于私营公司的公司、商业和民事立法。在法律授权的国有公司创建过程中,国家充当公共当局,而不是股东。 就混合经济公司而言,例如巴西国家石油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公司和巴西银行,它们的章程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在其任何政府领域中,多数股权控制权属于国家,因为公司是是有意作为国家行动的工具而创建的。Caixa Econômica Federal 和 BNDES 等上市公司的特点是其资本完全公开,并且可以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公司形式组织。混合资本公司只是按照军政府的规定才开始在证券交易所运营,特别是在 1976 年之后,随着 1976 年 12 月 7 日第 6,385 号法律的颁布,改革了资本市场立法并成立了资本市场委员会。 CVM)和 1976 年 12 月 17 日第 6,404 号法律(南非法律)它们的证券仍然占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大部分业务并非偶然,反映了寻求“商业”管理的理念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 根据 1988 年宪法,每家国有公司均受公共行政一般规则的约束(宪法第 37 条),对于联邦国有公司,则受国民议会的控制(第 49 条,联邦审计院(宪法第 71、II、III 和 IV 条)和联邦总审计长(2003 年 5 月 28 日第 10,683 号法律第 17 至 20 条) 。此外,联邦国有公司的投资预算必须在联邦总预算中预见(宪法第 165 条第 5 款)。 这些宪法规定是宪法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一致性的独特形式,超越了第173条第1款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将严格意义上的提供经济活动的国有公司的法律制度等同于国有公司的法律制度。私营公司的民事、商业、劳工和税务方面。私法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技术上的权宜之计,不会减损行政法,但会受到惩罚,使国有公司无法作为国家行动的工具。 国有企业服从国家宗旨。在巴西的案例中,其宪法合法性是通过遵守为其行动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要求而实现的。创建国有公司已经是一种经济政策行为。国有企业的目标由法律规定,不能偏离这些目标。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受到滥用职权的处罚。为此目的,它们由公共当局创建和维护。 混合经济公司是国家行动的工具,因此必须高于私人利益。尽管巴西公司法的规定适用于混合资本公司,但其第238条也规定混合资本公司的目的是服务公共利益,这也是其创立的动机。混合资本公司与授权其机构的法律宗旨相关,法律决定其公司宗旨并为此目的分配一部分公共资产。因此,正如巴西《公司法》第 237 条所述,混合资本公司不得自行将公共资产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目的。 混合经济公司的根本目标不是盈利,而是执行公共政策。国家作为企业家行动的合法性(《宪法》第 173 条的公共经济倡议)是生产在私人经济剥削制度下无法有效和公平获得的商品和服务。国家通过直接利用经济活动来寻求收入是没有意义的。混合资本公司的活动范围是经济政策的目标、构建更大的目的,其机构和运作超出了单个个体行为者(例如公司本身或其股东)的理性。一般而言,国有公司,特别是混合经济公司,不仅具有微观经济目的,即严格意义上的“商业”,而且本质上还具有要实现的宏观经济目标,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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